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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保險公估企業機構監管規定大全(中)

    來源:     時間:2015-11-10 07:47:54     瀏覽: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公司制保險公估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合伙制保險公估機構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三)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一)大學??埔陨蠈W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或者評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限制;擔任金融、評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第二十三條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保險公估機構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機構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保險公估機構決定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保險公估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將許可證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二)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三)風險管理咨詢;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公估活動。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是指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保險標的承保前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的人員,或者從事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公估業務收支情況。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保險標的、事故類型、估損金額等;

      (二)報酬金額和收取情況;

      (三)其他重要業務信息。

      保險公估機構的記錄應當完整、真實。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執行業務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有關保險公估的文件、資料和其他必要協助;

      (二)客觀、公正從事保險公估活動,在當事人不提供協助或者要求出具虛假保險公估報告時,中止執行業務或者終止履行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接受行業管理,維護行業聲譽;

      (二)遵守評估準則、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

      (三)對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資料的真偽進行查驗;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保險公估活動當事人一方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告知其他當事人。

      公估活動當事人有權要求與自身或者其他評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回避。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的行為,由所屬保險公估機構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委托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并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聯系方式、業務范圍等基本事項。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估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職,保險公估報告不得存在重大遺漏。

      保險公估報告中涉及賠款金額的,應當指明該賠款金額所依據的相應保險條款。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招攬、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保險公估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險公估報告;

      (二)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業;

      (四)從業人員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者代他人簽署保險公估報告;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六)通過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等進行虛假理賠;

      (七)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廣告、虛假宣傳;

      (二)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利用行政處罰結果詆毀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中介機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三)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接受保險公估結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利用執行保險公估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泄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八)虛開發票、夸大公估費。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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